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介绍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根据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贸仲委于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贸仲委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争议。五十多年来,贸仲委以其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贸仲委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贸仲委在广东省贸促会设有办事处,办事处接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提供有关仲裁的法律咨询,传递最新的仲裁信息,协助当事人订立有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接洽案件在办事处开庭及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跟进。


二、仲裁的优点: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二、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三、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三、贸仲委仲裁的特点:

(一)受案范围宽程序国际化

       自1956年成立以来,贸仲委共受理了万余件国内外仲裁案件。贸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贸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贸仲委也实现了国际化。贸仲委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七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贸仲委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名仲裁员,均为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近300名,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二)独立公正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贸仲委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贸仲委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贸仲委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三)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在贸仲委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贸仲委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贸仲委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贸仲委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四)仲裁费用相对低廉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委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低廉。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五)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经当事人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

       此外,当事人在贸仲委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贸仲委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贸仲委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


(六)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

       贸仲委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现有90多名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贸仲委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贸仲委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贸仲委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或俄语等语言,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贸易仲裁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广州开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of CIETAC: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CIETAC),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will be hold in Guangzhou. The arbitration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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