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地证第七栏货物描述中出现 “AS PER P/O NO.XX…”等字眼条款的,需提供印有该条款相应的那页L/C (通常在货描那页)并作出标注。如L/C没作要求,则不能在产地证打上该条款。
2. 产地证第六栏唛头中出现有争议性标志时,如该标志为商标牌子请提供商标注册书、授权书和保函备案,否则需提供保函保证该标志非牌子且公司愿意承担责任。
3. 产地证第六栏唛头中有除英语外其他语种(例如: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表述时,需另出保函附上相应翻译解释并保证翻译解释的准确性,加盖公章,按规定签发。若在第七栏货物描述中有除英语外其他语种的表述时,需在其后直接加上其英文翻译。
4. 产地证中不能出现“符合XXX标准”、“遵守XXX惯例/协定”,不能出现限制性条款或语句(例如: “曼谷协定”,“IMPORT UNDER BONDED FACILITY / CFER”,“INVOICES MUST CERTIFY TO THIS EFFECT", “THE GOODS ARE FREELY IMPORTABLE UNDER TRADE POLICY 2009-2014”等等)。
5. 产地证的用途在于证明所出口货物为中国原产,不可有任何涉及价格的条款。“FOB,CIF,CFR,“INCOTERMS2000”, …FREE OF CHARGE”等涉及到价格,因此禁止在产地证上显示。
6. 一份发票只能签发一份产地证。如发现已签发的产地证有误需申请重发,请退回旧证才可以签发新证。(注意:不允许通过在原发票号码后加点、把数字“0”改字母“O”或在号码间打空格等方式重新发证,否则贸促会有权收回原证,并在回收原证前停止给该企业签发新证。)若旧证确实不能回收时,至少该提供旧证复印件,届时贸促会将在签发的新证第五栏中备注取消原证。
7. 产地证第七栏货物描述中应清楚详细列明货物名称,不能笼统地打总称(如:CLOTHES、FURNITURE、ELECTRICAL GOODS等等)。如果要出口零配件时,不能只写“SPARE PARTS”,而是要列明所包含的零配件(当正本不够位置时可用附页ATTACHMENT续打)。
8. 货物出运日期与当前日期相距超过一个月的产地证需办理后发证。办理后发证要将签发和申请日期改为现在日期,并提供提单和解释函。如货物出运后超过三个月,则不能申请签发产地证。
9. 若进出口企业在产地证上显示生产厂商名称,需提交由生产厂商加盖公章的货源和委托出口证明并在上面注明使用范围和时效;若在第七栏货描处出现了与第一、二栏不同的其他公司的名称,需注明其性质。如它是国外零售商的,就注明是国外零售商。
10. 第七栏处,除货描外,还需显示货物的包装类型和包装数量。
11. 单据直接认证需与原产地证一同办理,如办理以前签发的产地证的相关单据,请附上原产地证复印件。不含限制条款的商业发票做直接单据认证,需填写《单据认证申请表》并提供信用证或已验讫报关单(退税联、核销联)进行价格、金额核对,另外还需提供保函保证发票及提交的相关资料内容属实。
12. 如在货描处显示了商品税则号,其前六位必须跟第八栏显示的税则号前六位一致;如果货描处显示的税则号位数比第八栏处的长,企业需出具保函,说明货描处的税则号是属于哪个国家的税则号,并保证其与该产地证的货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