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2004]416号)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外经贸管发[1995]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经贸部令[1992]1号) |
审 批 程 序 | 1.企业在一般原产地证网上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和发票信息并发送至顺德贸促会审核,正常情况下顺德贸促会在收到数据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 2.网上数据审核通过后,企业从一般原产地证网上系统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经手签员确认签名并加盖企业中英文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至顺德贸促会审核; 3.顺德贸促会受理企业申报的上述材料,当场对提供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适合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规即时予以签发或退回修改。 |
申 请 资 料 |
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
办事 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事 费用 | 免费 |
注意 事项 | 1、产地证上签字和盖章必须清晰可辨; 2、产地证内容要真实准确,符合规范; 3、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未达到原产地标准的,应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 |
联系 方式 | 联系人:吕绮莉 电 话:22835492 传 真:22835498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doc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doc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doc